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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

来源:湖北新闻网  文章作者:  点击数:   录入时间:07-11-29 10:13:24

    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,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,在技术、信息、资金、购销、加工、贮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,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,是新时期我国农民群众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大创造,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创新。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和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,必须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,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,可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,增强农民市场竞争力;培育农业支柱产业,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;构建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,实现了企业与农户的共同发展;完善农技服务推广体系,加快了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推广;畅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,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机制的建立。

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与建议

  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党委、政府要把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“三农”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。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协调、指导、管理、监督和服务职能,充实业务指导力量,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制度化、具体化。各级经管、财政、民政、工商、税务、交通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,做好有关协调配合,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。

  加强宣传培训。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,普及合作知识、宣传合作典型、弘扬合作精神、培养合作意识。同时对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、乡村干部、合作组织负责人分层次培训,尽快培养、造就一批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。

  加大资金投入。安排专门资金,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、技术、培训、质量标准与认证、市场营销等服务。金融机构应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支农重点,增加信贷投入。

  加强项目支持。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模种养、项目引进、加工销售、基础设施建设等,在立项、用地、用电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。椿木营阳光产销合作社通过2006年农业部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扶持,迅速发展壮大,今年销售额过千万。

  优化发展环境。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和服务给予税费优惠,该减免的要减免,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。

  扩大典型示范。增加试点投入,扩大试点范围,提高试点水平。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指导,深入项目单位,认真解剖典型,协调解决实际困难。加强对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,确保专款专用。

  规范注册登记。专业合作组织所办经济实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非营利性的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登记。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,其资产收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财产和经营自主权。

  多种形式发展。结合主导产业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产品,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,力争每个主导产业形成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,每个特色产品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。结合农业生产基地建设,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。按照“一个产业、一片基地、一个合作经济组织、一个龙头企业”的模式,建立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。依托农技服务组织、农村能人大户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,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。结合新农村示范点建设,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,力争每个示范村都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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